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1时53分,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邳州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民主路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与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闫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闫某甲受伤,后闫某甲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4日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集体研究认定,事故发生时,该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为绿灯,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联系丈夫韩某某报警,本人陪同伤者去医院救治,后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陆某某取得被害人闫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陆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撞击图照片;
2.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闫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7.邳州市公安局调查的社会面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刘莉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