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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时18分许,陆某某驾驶黑AK****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双城区至**村之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KM+191M处时,将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曹某甲撞倒,致车辆损坏、曹某甲当场死亡。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1.mg/100ml,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实表现、司法鉴定意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曹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观上系疏忽大意过失,案发后及时拨打120抢救死者,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强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于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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