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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6时30分许,驾驶严重超载的辽C****7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海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马风镇楼房村路段时,因未保证行车安全,操作不当,车辆越道路中心线,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肖某甲(被害人,男,卒年64岁)骑行的WOLF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肖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躯体四肢毁损伤,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多脏器损毁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甲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一组、死亡证明书、机动车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称重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秋实

检察官助理:王晓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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