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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50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什邡市********号,住所地什邡市**镇廉租房****单元****号。2010年6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3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川X*****重型自卸货车由什邡城区方向沿北京大道往洛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北京大道32KM+150M交叉路口处,与张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待120救护车到案现场后,医生宣布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陆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廉租房**

      栋**单元**楼**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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