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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02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晋K****9中华牌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省道102线(太长线)西墕沟村路段22公里时,与同向在前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福田六星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韩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陆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4月28日 

附:1、案卷贰册;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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