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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8********,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屏边县**镇**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一辆云******号中型自卸货车沿芷白公路由芷村镇方向往蒙自市城区方向行驶。当天7时10分许,行至芷白公路被害人龙某某家门口路段时,货箱后挡板由左向右逆时针开甩过程中后挡板左侧下部后表面刮撞道路北侧的行人龙某某左面颈肩部,造成被害人龙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日13时59分接回家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中身体被钝性物碰撞、挫伤致伤头面部及四肢等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民警将被告人陆某某口头传唤至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经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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