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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巷**号**栋**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豫*****号重

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号半挂车,沿宣州区G329国道由宣城市区向宁国市方向行驶,行至G329国道与水东镇交通路交叉口右驾方向超越前方车辆时,刮擦右侧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26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陆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陆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陆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红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现在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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