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宁明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桂F****0号面包车,搭乘冯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沿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往南宁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101km+3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中央隔离栏发生冲擦,后车辆失控侧翻与中央隔离栏发生冲撞,造成段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黄某某受伤,桂F****0号面包车多部位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广西宁明县**镇**街**巷**号,电话:1355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