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6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值班律师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 陆某某驾驶牌号为“苏UC****”的小型专用客车, 沿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库社区南东村村道由南往北 倒车至该村33 号附近路段处,碰撞沿村道由南往北手扶轮椅推行至此的被害人金某某,致金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 年9月19 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 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专用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金某某死亡原因制作的司法鉴定书等;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观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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