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95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8时47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以34km/h-36km/h的速度沿雷锋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静园山庄小区地段时,被害人李某乙在该地段由西往东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由于被告人陆某某对前方道路情况注意不够,且行至事发地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致使其所驾车辆右前侧碰撞被害人李某乙,导致被害人李某乙重型颅脑外伤经开颅术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在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2月25日
附:
1_、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