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2001********,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小区**号之**。2020年4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15时许,驾驶粤U5****号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环城西路自南往北行驶至虹桥路段时,适遇被害人张某某沿环城西路车行道在其前方同向步行至该处,因陆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采取措施不及时,加之行人张某某行经划分有人行道、车行道的道路时,没有在人行道上通行,致陆车碰撞到行人张某某,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为被害人张某某止血施救并由同伴报警求救留在原地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陆某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死者张某某的身上两处皮下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可以形成。2、根据尸表检验和病历情况,死者张某某死因尚无法明确。若要明确死因,需委托有法医病理学鉴定资格的机构进一步检查。
经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张某某符合在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性肺结核干酪性肺炎基础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其中闭合性颅脑损伤为辅助死因,参与度为21%-40%,建议40%。
经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2020年2月26日车祸致“左侧颜面部及颞顶部擦挫伤伴浅表裂创及头皮下软组织、帽状腱膜、颞肌出血;左颞、顶叶蛛网膜下腔片状出血;左颞叶浅表皮质灶性挫伤”,伤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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