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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之**号,农民。1982年11月3日陆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其妻李某某沿榆中县金崖镇陆家崖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方公路路口左转弯时与金某某驾驶的甘D*****号货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陆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故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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