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牌号为渝C9****的轻型普通货车,由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太和广场方向,沿阳光大道往太和小学方向行驶。当日19时32分许,当其行驶至阳光街路口左转弯时,因陆某某忽视观察,未发现在该处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导致车辆与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颅脑损伤于当日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粟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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