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现住陇南市武都区**镇**村,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川R*****号“宝骏牌”小型客车,沿武都区磨坝乡潘家湾通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磨坝乡潘家湾村罗家山社溜溜弯处上坡冰雪路段时未安装防滑链,车辆侧滑失控驶出路外坠翻到道路西侧坎下林地内,造成车内乘客杨某甲当场死亡,汤某甲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驾驶人陆某某及乘客汤某乙、刘某某、杨某乙受伤及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汤某甲、杨某甲、汤某乙、刘某某、杨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双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