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8时10分许,陆某某驾驶辽C****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县刘二堡镇山东村二组路段,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7月4日张某某治疗终止出院回家休养。2019年8月9日6时30分许,张某某在家中死亡。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张某某符合因遭遇交通事故致颅脑出血,颅底骨折,双侧肋骨骨折等,继发严重化脓性肺炎,急性脾炎等,终致败血症及脑、肺等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张某某死亡原因与交通肇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陆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个人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检察员:白似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