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7********,回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暂住上海市**镇**花园**号。2014年7月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涉嫌强迫卖淫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工作期间,介绍并安排工作人员刘某某、宋某某、朱某甲、吴某某、谭某某、包某某、付某某等至本区车墩镇贝壳酒店或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卖淫,并从中抽成。其中付某某系未成年人。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先予否认其有犯罪行为,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其在网上与陆某某认识,后陆某某让其到凡旭KTV工作,陆某某是KTV的妈咪,其做陆某某的助理。陆某某组里的刘某某、付某某、宋某某、谭某某、包某某等人都出台卖淫。一般都是由陆某某在包房里与客人谈好出台卖淫的费用,结账时出台费用与客户总消费打包结算,有时陆某某先向客人收取费用,然后让组里女孩子出台,事后陆某某与女孩子结算。卖淫嫖娼的地点是在车墩镇贝壳酒店或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陆某某知道付某某、宋某某系未成年并介绍出台,有打骂组内女孩子的情况。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月,其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国际会所工作,由陆某某管理。9月起,经陆某某介绍或安排,与KTV客人至贝壳酒店出台卖淫,价格由陆某某与客人商谈并收取,后由陆某某与其结算。2019年12月19日晚,其在凡旭KTV工作时,经陆某某安排,与客人王某乙至本区车墩镇贝壳酒店8216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被警察查获。另谭某某称,陆某某一直向KTV包房客人介绍付某某、宋某某是未成年,可以出台卖淫,另对组里女孩子有打骂等情况。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9日8时许,其与袁某某等人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凡旭KTV唱歌,当晚11时许,袁某某和陆某某谈好出台价格后,其与凡旭KTV陪酒的谭某某至贝壳酒店8216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被警察查获。
4.证人林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开房记录、微信支付记录证实,2019年12月19日下午,林某某电话联系本区车墩镇131号凡旭KTV妈咪陆某某,双方加微信并预订KTV包厢,19时30分许,林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等人至之前联系陆某某预订的KTV005包房喝酒唱歌,后王某乙要求带小妹出台,林某某征得妈咪陆某某同意后,让袁某某去附近的贝壳酒店为王某乙登记开房,后林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陆某某包房消费共计人民币6,100元,包括王某乙的嫖资人民币1,200元。
5.证人吴某某、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账号、账单详情、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7月至10月,其等陆续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工作并由陆某某进行管理,后由陆某某介绍或安排至凡旭KTV附近的贝壳酒店或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为客人提供出台卖淫服务,陆某某从中提成。2019年12月19日晚至12月20日凌晨,经陆某某安排,其三人分别与客人李某甲、沈某某、蒋某某至本区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卖淫嫖娼,后被民警查获。其等称佳对组内人员有打骂等情况;付某某称,陆某某知道其系未成年仍让其出台卖淫。
6.证人李某甲、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账号、账单详情、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12月19日,其等人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唱歌,经陆某某介绍及安排,其三人分别带吴某某、宋某某、付某某至本区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卖淫嫖娼,后被民警查获。另李某甲称之前多次与陆某某组下出台的刘某某发生过性关系;沈某某称2019年12月18日凌晨,其带陆某某管理的宋某某至本区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卖淫嫖娼并支付嫖资。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起,其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工作并由陆某某负责管理,出台费用由陆某某与客人商谈并收取后,再将出台费以现金方式交给其,陆某某从中抽取50元台费或100元开房费。另其称,陆某某经常在包房向客人介绍付某某是未成年可以出台,组内人员有被陆某某打骂等情况。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其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唱歌,后经陆某某介绍,12月20日凌晨,其与朱某甲至附近的贝壳酒店8225房间卖淫嫖娼并支付嫖资人民币1,200元,后被检查的民警查获。另其称2019年12月16日晚,其也带陆某某组内的朱某甲在贝壳酒店卖淫嫖娼并支付嫖资人民币800元。
9.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账号、账单详情证实,2018年8月底,其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工作并由陆某某进行管理,负责陪同唱歌的客人。2019年12月16日及12月20日,其通过微信分别收取李某乙支付的嫖资人民币800元及1,200元,其中12月20日凌晨,其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
10.证人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账单详情证实,2018年9月,其至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工作并由陆某某进行管理,11月起,经陆某某安排,其至凡旭KTV附近的贝壳酒店或本区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为客人提供出台卖淫服务,陆某某从中提成。另陆某某对组内的刘某某、朱某甲、付某某、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均安排过出台卖淫,有打骂、威胁等情况。
11.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本区车墩镇影视路131号凡旭KTV国际会所的股东及实际经营者,陆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12月在凡旭KTV工作,是KTV的妈咪,负责订房、带酒及带陪酒小妹,陆某某手下的小妹均是陆某某自己招聘,提成由陆某某负责。
1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月租赁本区车墩镇安贝尔花园167号后又以人民币5,000元的出租给陆某某,房租由陆某某向其支付。
13.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搜查,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笔记本一本及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14.笔记本记录证实,被告人陆某某记载其组内KTV工作人员服务的时间、房间号、提成奖励、是否已结算等情况。
1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前科情况。
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谭某某、宋某某、朱某甲、吴某某、包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及李某甲、沈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均因卖淫嫖娼行为被松江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19.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证据材料四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四页。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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