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长兴**酒店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街**号(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路**长兴**酒店)。2010年12月9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年10月11日因介绍卖淫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26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应嫖客蔡某某要求,联系并介绍卖淫女刘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蔡某某与刘某某在长兴**酒店二楼一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所得嫖资由刘某某和陆某某共同分赃。
2、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应嫖客谈某某要求,联系并介绍卖淫女刘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谈某某与刘某某在长兴**酒店一楼一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所得嫖资由刘某某和陆某某共同分赃。
3、2020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应嫖客钱某某要求,联系并介绍卖淫女罗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钱某某与罗某某在长兴**酒店三楼一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所得嫖资由罗某某和陆某某共同分赃。
4、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应嫖客施某某要求,联系并介绍卖淫女罗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施某某与罗某某在长兴**酒店三楼一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所得嫖资由罗某某和陆某某共同分赃。
5、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应嫖客张某某要求,联系并介绍卖淫女罗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张某某与罗某某在长兴**酒店三楼一房间内以32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所得嫖资由罗某某和陆某某共同分赃。
6、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应嫖客段某某要求,联系并介绍卖淫女朱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段某某与朱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名邸**号楼**室内以5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嫖资由被告人陆某某收取。
7、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应嫖客熊某某要求,联系并介绍卖淫女朱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随后熊某某与朱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名邸**号楼**室内以6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嫖资由卖淫女朱某某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前科情况、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蔡某某、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电子证物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新航
检察官助理:周佳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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