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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7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镇**路**(户籍地广西天等县**镇**街**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陆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10月12日,陆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新民路甜甜美发店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颖

检察官助理:黄宝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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