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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知自己无驾驶资质,在网上通过向对方提供本人照片,并微信转账650元购买一伪造的B2D驾驶证,后其使用该伪造的B2D驾驶证驾驶其的豫QF****货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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