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9********,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室(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办理宁波之外的车主上牌宁波牌照的业务中,唆使他人(身份未查清)先后两次伪造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的印章,多次在《关于同意将无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将此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委托周某甲到本区溪口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陆某某使用办好的营业执照为外地车主办理宁波本地车牌,并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经司法鉴定,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查获的《关于同意将无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上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公章样式与样本不相符,为伪造。
案发后,陆某某已上缴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党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退赃证明;
2.证人周某甲、洪某某、汤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大海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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