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陆某某,性别:**,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8********,**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塘县平舟镇白龙方向往平舟镇下梭安置区方向行驶,21时17分,被告人陆某某驾车行驶至平塘县北环大道莲花山隧道口100米处(莲花山隧道口路段)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经(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820号文书鉴定,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莫某某证言;3.查获陆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视频;4.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平塘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1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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