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6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粤W*****号二轮摩托车由云浮市云城区**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汽车维修店门前)路段时,与在前方同向同车道内行驶的由区某某驾驶的粤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09.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2.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害人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潘桂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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