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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坪**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湘G6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大道**食店对开处,碰撞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N****号牌小型轿车而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其本人受伤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陆某某在**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3.9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37645246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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