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001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5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城市**大道**路口处,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试仪检测,陆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将陆某某带至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抽取血样,经该中心对抽血酒精含量检测,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违法查询;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摄影照片、驾驶证查询表、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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