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K7+500米处因制动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于路边。过路群众发现报案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邦绍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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