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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6********,汉族,小学肄业,在佛山**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0时44分许,未考取任何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陕ER****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区**街道**路**号**栋,联系电话131*******;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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