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20时25分,陆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利辛县**镇桥北约2公里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居委会**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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