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黄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山大道与解放路路口东100米处时,看到公安机关查酒驾,被告人陆某某为逃避检查倒车逃跑,车辆翻入旁边水沟,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2020年6月2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和户籍信息照片、驾驶证和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和小型汽车车辆信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逃避检查的倒车逃跑行为且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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