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现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1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7日,陈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平县勐拉镇沿219省道驶往金平县城区方向,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干校沿219省道驶往金平县勐拉方向。当日13时02分许,两车行驶至219省道K587+400M处会车时相撞,造成陆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民警提取肇事驾驶员陆某某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03795号检测报告书证实: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9.57mg/100ml血。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07月17日被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陆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39****)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9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