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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2291980********,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之一,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工业园一出租屋。2017年6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0时0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浮市G324线罗定往肇庆方向行驶,行驶至云浮市**道1185公里400米(牧羊加油站)路段时,碰撞路边花基后跌倒,造成陆某某受伤,一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陆某某的静脉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书证;3.现场勘验等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吊销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有危险驾驶的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丽华

                                  202116

(本件与原件核对相符)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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