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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简慧茹

                              检察官助理黎志锋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05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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