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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2********,壮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时28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一辆云H5****号小型轿车(性质:非营运)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华北路奥园对开红绿灯时在车内睡觉。民警到场后,陆某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查获。陆某某受酒精呼气测试,直至酒醒后方配合测试,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2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宿舍,联系电话151********;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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