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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路**小区旁边的拆迁工地(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濉溪县**镇**村)。被告人陆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汽车沿本市皋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达机械厂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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