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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皇藏裕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陆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证人尹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95609****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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