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武胜县飞龙镇往武胜县城方向行驶。15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350线武胜县双星加油站外处时,车辆撞向停靠在道路右侧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川XB****号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致两车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2月6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388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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