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职业,住本市和平区**路**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8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限内,驾驶牌照号为津******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山西路与哈尔滨道交口附近,与董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董某某报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泰安道大队交警赶赴现场处置,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2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董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方位示意图及涉案机动车照片;
4、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利雁
检察官助理:刘鑫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五张)、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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