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学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值班律师陈兆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苏K*****“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天长市**路“**”饭店出发,经天长市**路、**大道、**路“**”酒店等地,在天长市**路**公司门前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陆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0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路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翠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学旁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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