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肥东县**银行**支行员工,住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5日21时许,陆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悬挂的车牌号为皖A*****)小型车,沿合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龙大酒店处时,追尾撞到前方谢某某驾驶的皖A*****号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2012年12月26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陆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3mg/100ml,陆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2.证人谢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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