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镇**社区**小组,住云南省富宁县**镇**社区**小组,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富宁县板伦乡公墓参加葬礼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HY****的普通二轮摩托在道路上行驶,行至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陆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从其身上提取的血液经鉴定,乙醇含量为23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019年12月12日20时03分许陆某某驾驶云HY****的普通二轮摩托行至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实施酒醉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陆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陆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被告人陆某某被处予处罚款690元并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20年1月9日富宁县公安局以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陆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于2004年9月13日办理E类驾驶资格证,案发时云HY****的普通二轮摩托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证实:2019年12月12日,陆某某因参加亲戚葬礼时喝酒后肚子疼到钟某某家中拿药,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富宁。证人任某某证实:2019年12月12日下午,陆某某因饮酒后肚子疼到钟某某家中拿药吃。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12月12日,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广昆高速927公里高邦连接线处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4.鉴定意见:从陆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232.72mg/100ml。民警已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陆某某。5.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无视公共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雪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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