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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官和路豹王厂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抓获时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89975****;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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