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3时26分,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出工业大道北西164米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花城往事园区D6-8号对开)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1.4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程
检察官助理:邹璇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1********。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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