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一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一出租屋。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进**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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