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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0001951********,壮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23时15分,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9的小型轿车沿民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青秀区南湖桥路段时,其车辆左前侧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导致护栏倒地,在对向车道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桂A****2、朱某某驾驶的桂A****9、黄某某驾驶的桂A****7号小型轿车与倒地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损坏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陆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陆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3.9mg/100ml。2020年4月20日,陆某某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协议书及谅解书、修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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