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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4******** ,壮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0时23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0“五菱”牌汽车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对陆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 /lOOmL,已经超过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所出具的编号为司法Y20191911的检测报告,被告人陆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娜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120****;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27722****。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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