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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经靖西市绣球大道双拥路口往宝珠路100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7.9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零霄宇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567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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