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7****号小型越野车自本市富阳区万市镇罗宅村枫树坞驶往罗宅村吉龙桥项目部办公室,沿万牧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吉龙桥路口疫情检查卡点时,不配合出示身份证和健康码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继续驾车驶回项目部办公室。后因检查卡点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陆某某在项目部办公室附近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35880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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