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陆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N***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东方大道高架后,于当日22时48分行至南通市人民路通盛大道路口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被告人陆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人员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亮

吴旎妮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