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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59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头**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5时07分许,醉酒后从江阴市青山广德汽修厂门口上车,驾驶苏F****1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阴市镇澄路31号门口地段时,撞到郑某某停在路边的苏B****2小型普通客车左侧,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陆某某体内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4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郑某某人民币500元,取得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及制作的监控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84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道**村**头**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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