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赣州市**局装卸队退休职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3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1月25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在吉林旅游结束后乘坐飞机返回赣州,并与其女儿、外孙共同居住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1月27日上午7时许,与陆某某一同前往外地旅游的肖某某的血液核酸检测结果呈双阳性,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肖某某遂立即使用电话和微信等通讯工具将此结果告知近段时间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即一同前往外地旅游的十一人(其中包括陆某某),并告知其余人员不要出门,等待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上门采取措施。1月27日上午11时许,章江路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使用电话告知陆某某其系******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有传染的可能性,需在家自我隔离,并通过微信向陆某某的女儿姚某某发送了承诺书和告知书,告知其须在家自我隔离,未经批准不得外出。1月28日9时5分,陆某某未经卫生防疫机构的批准,擅自离家先后乘坐133、20路公交车前往赣州市立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与他人主动密切接触。在就诊过程中,陆某某又隐瞒自己的外出史及******患者密切接触者的身份。后赣州市立医院发现陆某某系******患者肖某某的密切接触者,遂对陆某某现场隔离并抽样送检,同日,陆某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经赣州市章贡区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其在外出时有多名密切接触者,均被集中隔离,具有******传播严重危险。
2020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新冠肺炎治愈解除集中隔离后,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书证:微信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卫生防疫机构明确告知其需居家隔离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拒不执行防疫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多名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陆某某在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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