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巷**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古城西路与石清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陆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晋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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